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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例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6  浏览次数: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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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由天津市津南区检察院提起的天津首例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津南区法院开庭审理。30余名人大代表、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全程旁听庭审。

案情回顾

2014年7月,天津市宝坻区某电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评资质的情况下,将生产中产生的强酸性废液交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进行处理,后王某某将废酸液交肖某、张某某运输到津南区八里台镇,分别再交给韩某某、孟某某处理。2015年起,韩某某、孟某某陆续将装有废酸液的塑料桶丢弃于八里台镇辖区内的水塘、水沟、洪泥河和树林等地,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产生环境治理费用近30万元。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韩某某、孟某某等6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韩某某、孟某某赔偿环境污染治理费用,某电子公司、王某某、肖某、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当天,津南区检察院派出四名检察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行职责。

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分别依法对上述犯罪嫌疑人构成刑事犯罪和侵害公共利益予以指控,并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庭审辩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表示愿意赔偿污染治理费用。

本案的公益诉讼起诉人、津南区检察院民行部主任项勇说,此案成功提起诉讼,表明了我们天津检察机关落实新时代生态文明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城市的决心。通过此案,不仅让犯罪嫌疑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同时也教育广大群众增强环保意识,共同守护好天津生态环境。

参加旁听的津南区人大代表、荣程钢铁集团副总经理柴树满表示,今天的庭审为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环境资源保护课。我们作为民营企业一定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增强法治意识、环境意识,加强企业自身的环境治理,为建设绿色天津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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